刘某某
赵文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赵楠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斌、赵楠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扈朝杰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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