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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单某。
被告:刘某乙。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兴旺

书记员: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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