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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乙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坤河
杨振通(河北深州天青律师事务所)
刘坤成
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坤河。
委托代理人杨振通,深州市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坤成。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河与被告刘坤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坤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以上合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河与被告刘坤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坤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以上合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新娟

书记员:郑乃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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