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镜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
王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镜泉,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乙、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鹏勃
审判员:李静萱
审判员:蔡雪娇
书记员: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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