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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运鹏
刘纪鹏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张文良
张璐
张文良

原告刘运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白马山3楼1单元4号。
被告刘纪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东新平房12条9号。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营运科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一工房4楼3单元15号。
被告张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骏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30号凯鑫国际四层。
委托代理人张文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营运科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一工房4楼3单元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鹏与被告刘纪鹏、张文良、张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鹏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运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庆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运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庆武负担。

审判长:何俐桦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温永山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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