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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农民。被告:刘某丙,农民。被告:刘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秦雪
书记员: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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