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某乙
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刘某丙
原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翁腾飞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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