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刘某乙、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某乙
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刘某丙

原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翁腾飞

书记员:张晓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