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瑶(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
刘某丙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瑶,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
被告刘某丙。
刘某某与刘某乙、刘某丙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瑶、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国语去世后遗留的存款以及现金共计178830.72应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原、被告三人每人应分得59610.24元。刘国语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为刘某丙,该份的保险金应归被保险人刘某丙所有,不能作为刘国语的遗产继承。公房承租人只享有对公房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刘国语生前承租的公房不在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存款60000元中的59610.24元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剩余389.76元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存款116030.72元中的59220.48元归被告刘某乙所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存款116030.72元中的56810.24以及现金2800元,归被告刘某丙所有。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3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2078元,被告刘某乙福大2078元,被告刘某丙负担2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国语去世后遗留的存款以及现金共计178830.72应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原、被告三人每人应分得59610.24元。刘国语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为刘某丙,该份的保险金应归被保险人刘某丙所有,不能作为刘国语的遗产继承。公房承租人只享有对公房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刘国语生前承租的公房不在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存款60000元中的59610.24元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剩余389.76元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存款116030.72元中的59220.48元归被告刘某乙所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存款116030.72元中的56810.24以及现金2800元,归被告刘某丙所有。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3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2078元,被告刘某乙福大2078元,被告刘某丙负担2078元。
审判长:赵萍
审判员:赵永君
审判员:李全明
书记员:张亚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