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广玲(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
刘某丙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广玲,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农民。
被告刘某丙(系刘某乙之父),农民。
刘某某与刘某乙、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双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事实有证人刘某丁出庭作证,且给付彩礼的行为符合农村的订婚习俗,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给付被告2000元物品,属赠予性质,原告要求返还不予支持。被告的父母不是婚约财产的当事人,原告要求被告父母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事实有证人刘某丁出庭作证,且给付彩礼的行为符合农村的订婚习俗,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给付被告2000元物品,属赠予性质,原告要求返还不予支持。被告的父母不是婚约财产的当事人,原告要求被告父母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46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双玲
书记员:许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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