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
娄俊平(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崔某
刘某乙
刘某丙
刘某丁
原告刘某甲。
原告崔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娄俊平,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
被告刘某丙。
被告刘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崔某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崔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崔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崔某负担。
审判长:杨爱净
书记员:苏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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