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住定州市。
原告:刘某已,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伍锋,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住定州市。
被告:李某已,住定州市。
被告:李某丙,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甲、刘某已与被告李某甲、李某已、李某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与其叔父刘秋奎之间未订立书面遗赠抚养协议和书面遗嘱,不能证实二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原告以刘秋奎的财产受遗赠人身份起诉三被告,请求确认被告李某已与刘秋奎之间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所占刘秋奎宅基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甲、刘某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少锋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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