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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沂南县城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孙同强、张成鹏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9日,刘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孙同强甲基苯丙胺0.5克。

2、2018年6月28日,刘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孙同强甲基苯丙胺0.5克。

3、2018年6月16日,刘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孙同强甲基苯丙胺0.5克。

4、2018年6月12日,刘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孙同强甲基苯丙胺0.5克。

5、2018年6月11日,刘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孙同强甲基苯丙胺0.5克。

6、2018年3、4月份的一天,刘某某与张鹏飞、张成鹏在沂南县**路永兴苑小区张鹏飞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成鹏甲基苯丙胺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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