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人。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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