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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人。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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