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刘家宁,不满十周岁,现随被告方共同生活,被告要求对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法应负担抚养费,本院结合原告收入状况及被扶养人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综合衡量,酌定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4000元×20%);原告主张被告负有个人债务5万元,并要求被告向债权人偿还的诉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裁判;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债权人刘伟谊),要求共同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依法负有清偿义务(注:本院对本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其约束力仅限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
婚生女刘某某宁随被告王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刘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
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由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自负担2.5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刘家宁,不满十周岁,现随被告方共同生活,被告要求对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法应负担抚养费,本院结合原告收入状况及被扶养人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综合衡量,酌定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4000元×20%);原告主张被告负有个人债务5万元,并要求被告向债权人偿还的诉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裁判;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债权人刘伟谊),要求共同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依法负有清偿义务(注:本院对本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其约束力仅限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
婚生女刘某某宁随被告王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刘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
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由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自负担2.5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担150元。
审判长:马长军
审判员:朱慧姝
审判员:张艳华
书记员: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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