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甲
刘某某乙
张某某丙
临城县西竖镇东柏畅村民委员会
原告刘某某甲
被告刘某某乙
被告张某某丙
第三人临城县西竖镇东柏畅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甲与被告刘某某乙、张某某丙,第三人临城县西竖镇东柏畅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甲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丽芳
书记员:冯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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