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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2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被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以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其对2018年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不服,其于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后,便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带着要求贵港市、港南区两级司法机关及木梓镇政府赔偿19.63亿元及对社会不满的上访材料,先后三次到北京越级上访,每次都被北京警方训诫,后由木梓镇政府组织人员上京将其接回,木梓镇政府因此共花费人民币12.287万元。其中刘某某第一次上访被接回来后,于2019年10月1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第二次上访被接回来后,于2019年11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3月3日

附:

本案侦查卷宗2册;

换押证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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