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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82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镇***村委**。 2019年5月29日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在**公寓宾馆上班的便利条件,多次介绍、容留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到**公寓宾馆内进行卖淫,并对卖淫所得进行分成达3420元,其中刘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四次,分得刘某某卖淫所得480元;刘某某介绍张某某卖淫十八次,分得张某某的卖淫所得2800元;刘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两次,分得徐某某的卖淫所得14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截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迎春

二0一九年七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6.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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