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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乡**村**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5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村**处,撞到行人张某丙,造成被害人张某丙死亡。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某某让路人使用其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其在现场等候处理。现刘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丙近亲属达成和解。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坤粉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鄄城县**乡**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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