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义,区长。
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某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表人马宏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春,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市某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才振军
审判员 刘长虹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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