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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朱一,黑龙江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欣,区长。
被告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铁锋区中华东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春,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某某,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杜桦杨,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政府、被告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政府、被告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某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兴
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 戴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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