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魏某
王政(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孙瑞蓬
(2016)黑1222民初662号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王政,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库,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瑞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6号楼11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2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进军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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