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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马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秀良,黑龙江建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敬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马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为海林市,住所地不在牡丹江市东安区管辖范围,故向我院提出管辖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刘某某要求分割的遗产为被继承人陈某某死亡前的售房款,根据海林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某死亡前在海林市居住,故被继承人陈某某死亡时住所地为海林市,因此,被告马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马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雪皎 审 判 员  马 莹 代理审判员  王 强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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