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某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某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薛斯佳
书记员:金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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