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某某(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
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祖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质证为,对土地承包合同书无异议,具体记载数字是2.39亩,对租地协议无异议。
2.提交百盛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车间及办公室等地的照片六份,证明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私自建设改变了土地的用途。
被告质证为,无异议,建筑物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3.提交百盛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平面图各一份,证明土地在2010年4月20日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与百盛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被告质证为,对租赁合同、平面图无异议,对与百盛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是经过原告商量后同意后才与百盛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
本院认为,2009年8月1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土地是原告刘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田,其用途为农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改变土地的用途需要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合同属于违法无效合同。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租赁使用的承包土地上建设汽车城。之后,又将部分土地转租给百盛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己违背了原被告双方订立《租地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同时己改变了该土地的用途,到本案庭审辩论结束,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建设批准手续,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的,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刘某某主张责令被告拆除建筑物,对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告刘某某承包地上建汽车城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应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处理,故对原告刘某某主张责令被告拆除建筑物的这一主张,本院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款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日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09年8月1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土地是原告刘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田,其用途为农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改变土地的用途需要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合同属于违法无效合同。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租赁使用的承包土地上建设汽车城。之后,又将部分土地转租给百盛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己违背了原被告双方订立《租地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同时己改变了该土地的用途,到本案庭审辩论结束,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建设批准手续,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的,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刘某某主张责令被告拆除建筑物,对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告刘某某承包地上建汽车城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应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处理,故对原告刘某某主张责令被告拆除建筑物的这一主张,本院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款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日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赵县天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祖德
书记员:谷晓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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