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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毕某某、黑龙江省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佳木斯佳美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毕某某。
被告:黑龙江省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
法定代表人:史贵,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
被告:佳木斯佳美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毕某某、黑龙江省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佳木斯佳美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5.00元,减半收取计4,21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冷晓东 代理审判员  隋德佳 人民陪审员  赵 雪

书记员: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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