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孙雷,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雷、被告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152800.00元,共计332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廖培华、吴忠友、吴用、王浩楠、吴桂范、吴浩等人(吴忠友、廖培华是夫妻,吴用、吴浩是吴忠友、廖培华的长子、次子,吴桂范是吴忠友的姐姐,王浩楠是吴用的妻子)于2012年10月22日至2014年3月23日之间在原告处分四次借款1800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果某某为担保人,并为原告出具借据。2017年2月8日,吴忠友、廖培华、果某某向原告出具以上四份借据的总欠据,欠款本金180000.00元,之前的利息109600.00元;并约定自2017年2月8日起以180000.00元本金作为基数继续按2分利计算利息,果某某为连带担保人。可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吴忠友、廖培华已经下落不明。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被告追款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如上,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果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确实为廖培华、吴忠友、吴用、王浩楠、吴桂范、吴浩联系在原告处借款四笔,共计18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人到期未还款。2017年2月8日,我带领吴忠友、廖培华夫妻到原告家进行结算,吴忠友、廖培华尚欠原告本金180000.00元、利息109600.00元,我执笔为原告写了欠据,吴忠友、廖培华在欠据的欠款人栏签名,我为吴忠友、廖培华担保,在欠据的担保人栏签名。现在我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只偿还本金180000.00元,不同意偿还利息,而且三年以后还清,因为我个人还欠原告本息158000.00元,我需要在三年内还清。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果某某为吴忠友、廖培华、吴用、吴浩等夫妻、父子联系在原告处借款,于2017年2月8日,在吴忠友、廖培华为原告出具总欠据时为吴忠友、廖培华提供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果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本金180000.00元,支付利息152800.00元(欠据中利息为109600.00元,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按月利率2%计算为43200.00元),本息合计332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2.00元,减半收取3146.00元由被告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立君
书记员:: 郭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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