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孙雷,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某某。被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果某某(被告妻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果某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雷、被告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8500.00元,共计158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果某某与范某夫妻二人于2013年11月8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还利息18000.00元,本金至今未还。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被告追款未果,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如上,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果某某、范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偿还原告本金100000.00元,同意适当给付利息,但需要分期偿还。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按约定积极偿还原告本息;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果某某、范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按月利率1.5%支付2014年11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的利息58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00元,减半收取173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立君
书记员:: 郭 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