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纪洪玲(吉林德惠建设街法律服务所)
杨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纪洪玲,德惠市建设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奕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洪玲和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与被告杨某某同居生活前依据当地习俗给付被告杨某某彩礼款行为,并无合法根据,鉴于所过彩礼款数额较大,且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因此被告可对该106,000.00元彩礼款酌情予以返还85,000.00元为宜;至于原告给付的其他钱款应视为赠与性质不予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8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7.5元和特快专递费7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与被告杨某某同居生活前依据当地习俗给付被告杨某某彩礼款行为,并无合法根据,鉴于所过彩礼款数额较大,且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因此被告可对该106,000.00元彩礼款酌情予以返还85,000.00元为宜;至于原告给付的其他钱款应视为赠与性质不予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8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7.5元和特快专递费72.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奕衡

书记员:宋艳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