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段某某
王梅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娇(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梅霞,性别:××,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娇,性别:××,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1元,减半收取392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1元,减半收取39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健
书记员:冀新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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