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李某甲
李某乙
徐某某
何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原告刘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李某甲,住隆化县。
被告李某乙,住隆化县。
被告徐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何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国柱、徐彩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海宇
书记员: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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