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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方,住馆陶县。被告: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殿英,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

审判长  何金峰

书记员:杨延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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