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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方,住馆陶县。被告: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殿英,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
审判长 何金峰
书记员:杨延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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