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忆平、刘海霞,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刘某、李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 洁 人民陪审员 陈亚楠 人民陪审员 王盼盼
书记员:杨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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