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杨某某
王军利
刘某某
孟某某
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孟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7元减半收取1918.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7元减半收取1918.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静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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