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江林(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匡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林,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发现,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经多次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补正提供被告新的有效送达地址。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2904元,按规定办理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2904元,按规定办理退费。
审判长:田振雄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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