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逯秀敏,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亲兄弟。1983年11月1日,父亲刘某某3分家将涉诉房屋分给原告。因担心兄弟间闹矛盾,1999年原告父母立下公证遗嘱,明确涉诉房屋由原告继承;父亲去世后,母亲王某某2又于2008年做了赠与公证,将上述房屋中属于母亲的份额赠与原告。被告在涉诉房屋锁门及院内栽树、垒门垛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某某2辩称,涉诉的房屋属于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兄弟。涉诉的房屋位于北桥寨村朝阳街xxx号的房产四间。该房产系原、被告父母刘某某3、王某某2于1980年所建,无宅基地使用证。1983年11月1日分家将涉诉的四间房屋分与原告刘某某,但被告刘某某2未在分单协议上签名。1999年5月11日,原、被告父母刘某某3、王某某2订立公证遗嘱,将该房屋四间留给原告刘某某。2006年刘某某3去世后,原、被告母亲王某某2于2008年10月14日将该四间房屋中属于她的份额公证赠与原告刘某某。被告在涉诉房屋锁门并在院内栽树、垒门垛,双方产生纠纷导致诉讼。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诉房屋四间是原、被告父母于1980年所建,父母有权处分。分单及两份公证协议均显示涉诉的四间房产归属原告刘某某是原、被告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虽未在分单上签名,但2006年9月23日所签协议中被告已同意房产按父母的意思处理,即被告已认可分单和公证遗嘱对涉诉房产的处置意见。被告辩称盖房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自己,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涉诉房屋锁门并在院内栽树、垒门垛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2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北桥寨村朝阳街xxx号房屋的锁具、门垛,移走所栽树木。本案诉讼费40元,由被告刘某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马占力
书记员:米慧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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