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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甲
陈勇(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

原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
刘某甲与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宝

书记员:张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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