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崔晓明
审判员:刘庆禄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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