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生,住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代理人:刘夏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胜利,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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