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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丁雪梅,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负责人:丁增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为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2018年6月4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志华

书记员:兰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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