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蔡某某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蔡某某与被告刘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蔡某某于2016年7月2日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70元,减半收取25185元由原告刘某某、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建新
书记员: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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