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杭州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甲23号电投大楼2-4-15,2-4-19。主要负责人:刘鹏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主要负责人:廖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1层。主要负责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杭州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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