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闫瑞梅,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嘉静与被告刘某因抚养费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答辩期间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某委托的代理人闫瑞梅、被告刘某及代理人王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父亲于2013年4月7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郭嘉静随其父亲郭某生活,郭某自愿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直至郭嘉静十八周岁止;2016年3月4日起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负担126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父亲于2013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关于孩子抚养方面协议约定郭嘉静随郭某生活,并由郭某自行抚养,直至郭嘉静十八周岁止;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北京标准每月给付抚养费1260元,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嘉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朝 审 判 员  彭军峰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书记员:由晨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