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裴某,农民。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裴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裴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枝城支行(账号:×××)的存款,限额4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裴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枝城支行(账号:××××××)的存款,限额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维梁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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