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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黑龙江丰某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现住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系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807012100058。被告:黑龙江丰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MA1AU8XN19。负责人:臧某叶,系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军,系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3201510384287。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黑龙江丰某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已受到赔偿款为由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长艳

书记员: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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