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现住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系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807012100058。被告:黑龙江丰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MA1AU8XN19。负责人:臧某叶,系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军,系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3201510384287。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黑龙江丰某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已受到赔偿款为由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长艳
书记员: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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