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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彤彤,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巍凤,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刘恩强的遗产银行存款94246.26元、抚恤金35462元及丧葬费3100元,共计132808.26元;2.诉讼费由原、被告按继承比例分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恩强与董淑芝于1982年10月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生育原告一人。2004年6月16日,刘恩强与董淑芝离婚。2015年6月23日,刘恩强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恩强的父亲刘泽世于1997年去世,刘恩强的母亲王素英于2017年1月去世。2017年5月24日,刘恩强去世。现被继承人刘恩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仅为原、被告。被继承人刘恩强去世时,银行账户中尚有存款188492.51元,其中在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有87565.7元存款,在唐山银行华岩南路支行有100000元存款,在中国银行唐山市新华道支行有926.81元存款。被继承人刘恩强生前系唐山市妇幼保健院的退休职工,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在刘恩强去世后依法发放了抚恤金35462元、丧葬费3100元,共计38562元。因原、被告就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该款项原、被告均未领取。被继承人刘恩强去世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暂由原告垫付被告自身应该担负的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该项费用日后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后给付原告。丧葬事宜处理完毕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25000元的书面字据。故应从被继承人刘恩强的遗产及抚恤金、丧葬费中优先支付给原告25000元后,再依法分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及抚恤金、丧葬费。现因原、被告就继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齐某居住在唐山市路北区煤医里26-3号,属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可以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本案被继承人刘恩强死亡时住所地为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区311楼1门102号,该住所地在唐山市路南区辖区,故本院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驳回被告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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