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李民生(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
高某
曹树伟(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石家庄市第四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民生,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曹树伟,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民生、被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收款收据及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显示以高吉科名义向石家庄中信恒基房地产交付6-2-2101房款。故被告高某作为本案分割争议房产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收款收据及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显示以高吉科名义向石家庄中信恒基房地产交付6-2-2101房款。故被告高某作为本案分割争议房产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素利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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