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拆迁补偿费700000元。2、被告支付延期支付补偿款利息至全部付清为止(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高某拿到拆迁补偿款之日起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与高某签订了土地合作协议,原告租赁高某的6亩土地种植果木,苗木等作物。双方约定如遇拆迁地上物所得补偿款原告、被告各得地上物赔偿金额的50%。2018年3月份原告去高小寨租赁的工地那发现目己所种植的五干多棵2.5至3.5米高的油松及钢结构大棚已全部被拆了,在未通知原告就强行给拆除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说此补偿款政府还未支付给他为由拒绝支付给原告应得的拆补偿款。后原告又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索要,不接电话,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高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签订了《土地合作协议》,原告租赁被告的6亩土地种植果木,苗木等作物。合作期间自2008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双方还约定如遇拆迁地上物所得补偿款原告、被告各分50%。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与被告所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及流转的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交涉案土地地上物所得补偿款相关的拆迁协议。为此,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久波
书记员: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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