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马玉山(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
郭某甲
郭某丙
张德才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马玉山,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儿童。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郭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德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甲、第三人郭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连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山、第三人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德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郭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本案第三人郭某乙与其他异性的网聊记录、合影照片等,可认定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母亲即本案第三人郭某乙拒绝女儿即被告郭某甲配合原告做亲子鉴定,还认可被告郭某甲与原告不存在父女关系,本院应依法推定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第三人郭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郭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本案第三人郭某乙与其他异性的网聊记录、合影照片等,可认定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母亲即本案第三人郭某乙拒绝女儿即被告郭某甲配合原告做亲子鉴定,还认可被告郭某甲与原告不存在父女关系,本院应依法推定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第三人郭某乙负担。
审判长:李连山
书记员:张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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