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闫中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邱某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中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王章永
书记员:尤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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