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朝 审 判 员 贾海永 人民陪审员 林海涛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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